关于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
和使用方法进行调整的通知
佛建市场〔2008〕2号
各区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8年2月1日颁布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并经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同意,允许我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方式在原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凡2008年2月1日起(包括2月1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标准从原来购房款2%下降至1%。
二、各区局必须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各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到区局申请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业主必须在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前交纳该维修资金,资金缴款凭证作为合同备案条件之一存档。
其他操作方式仍然按照《佛山市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收集使用操作程序》(佛房发〔2004〕65号)执行。各区局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调整,对以往没有及时归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电梯维修资金应当尽快追缴。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做好收缴、使用监管工作,防止挪作他用。个别区仍没有按照规定做的,必须及时改正。
二○○八年三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