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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电动车起火致4级伤残,车主+房东+租客共赔129万!

2019/9/20 20:12:48 次浏览 分类:行业新闻

出租屋电动车充电起火

租客被烧致四级伤残

索赔140余万

到底是谁的锅?

谁来买单?



近日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就审结了案件


案件回顾


2015年11月29日晚

江苏苏州一民房突然起火

导致租客孙某全身40%烧伤

并构成四级伤残




孙某认为:租客和房东都要赔


另一名租客闫某的电动车充电

是引发火灾的可能因素,

房东陆某夫妇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遂在治疗结束后,

将陆某夫妇和闫某起诉至法院,

要求三人赔偿各项损失140万余元。


房东认为:应该租客赔


房租是其生活费用的来源,

房子被火烧掉,

应该由租房的人赔偿二人损失。




租客认为:房东有责任


房东以其共有的房屋作为租赁物向公众出租并收取租金,符合经营活动的一般特征,因此房东应当在合理注意的限度内,保障承租人住宿在该房屋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另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火灾是由其电动车充电引起的,其不是适格的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方都有过错!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火灾原因排除遗留火种的起火因素,但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但各租户均反映,并没有外来火源的相关情况,火灾发生时电线和电动车在燃烧,而连接电线的只有闫某正在充电的电动车。


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细项勘验,电动车充电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闫某对于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陆某夫妇作为房屋出租方,对案涉房屋以群租的形式出租给他人居住生活,更应该对电线线路、电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尽更多的安全防范及注意义务,对租户专门用于电动车充电的线路的用电流量应给予充裕用电范围,并定期作相应的用电线路检查,故其对于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孙某作为房屋的租户之一,也是案涉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之一,包括其他租赁户在内对于房屋的居住使用具有安全防范、注意并提醒的审慎义务,故在本案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经法院审核, 孙某因本案火灾事故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9万余元


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租客闫某承担本案因火灾事故产生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孙某64万余元,由房屋出租方陆某夫妇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孙某51万余元,剩余10%的损失由孙某自行承担。


2017年,浙江也曾发生过一起

电动车违规充电引发的火灾

导致2人死亡

房东、租客赔款116.2万+有期徒刑

具体可戳



每次看到类似火灾

消防蜀黍都想说:


No.1

房东是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出租房失火造成损失

房东、租客都有责任

但房东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肩上是有消防安全职责的



No.2

电动车充电要得当


千万千万不要在

楼道内、自家客厅、楼梯间、建筑首层充电


在这些地方充电都是违规充电

因为一旦起火

浓烟、火势很容易在这些空间扩散

造成群死群伤



电动车充电和停放的

正确姿势有这些:

1、电动车应当在小区集中充电桩处充电,充完电应及时拔掉插头;  


2、不可在车棚里随便拉电线充电,一定要用固定的插座,一座一充,不可飞线充电;  


3、电动车白天或入睡前充电完毕。充电时间切勿过长,连续充电超过12小时,或充电器不合格,很容易导致短路并出现火花;  


4、电动车放置区域(房间)与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周围不要放可燃物。


此外,要选购质量合格的电动车;

日常多检查多维护;避免暴晒;

避免在雨天、积水路段行驶。